第一条 河北美术馆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表彰优秀的志愿者,扩展志愿服务的渠道了领域,并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项目的对外交流合作。
(一)河北美术馆根据本馆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美术馆志愿服务团队的发展。
(二)志愿者服务团队应积极发展新的志愿者、培育志愿服务伙伴,推动志愿活动的开展。
(三)河北美术馆建立健全志愿者的宣传动员、注册登记、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二条 美术馆建立志愿者人才档案资料库,实行分类管理、发挥人才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扩大和提升美术馆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建立并打造一支志愿者核心团队,带动整个志愿者团队服务质量的提升,努力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美术馆应当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由美术馆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签署意见。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着统一服装,佩戴工作证,使用志愿者统一标识。
志愿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志愿服务证明由河北美术馆提供规范格式。
第四条 美术馆应依据《河北美术馆志愿者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志愿者的权益。
第五条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的志愿者在美术馆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服务。具体工作方案另行设定。
第六条 为方便工作的部署和活动的组织,志愿者应与美术馆主动保持联系。建立联系人制度,高校志愿者,以校为单位,社会志愿者,以区域为单位,美术馆设立专属联系人,安晓敏负责志愿者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七条 设立“志愿者活动日”,每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为志愿者活动日,活动主题由志愿者提出,结合美术馆的实际工作确定,活动内容为交流、培训和联谊。
第八条 志愿者依据业绩可以参加其志愿服务项目的专项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条 美术馆建立志愿者的星级认证制度,依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数量和质量予以认证。
第十条 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一)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其为“一星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其为“二星志愿者”;
(三)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小时的,认定其为“三星志愿者”;
(四)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40小时的,认定其为“四星志愿者”;
(五)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0小时的,认定其为“五星志愿者”;
对河北美术馆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美术馆可以破格评定更高级别的星级
第十一条 连续从事志愿服务超过一年的,且表现优秀的,河北美术馆为其颁发《优秀志愿者》证书;为美术馆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为其颁发《志愿者突出成就奖》,并为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对连续半年未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美术馆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河北美术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年 5 月 23日起施行。
上一篇:河北美术馆志愿者工作正式启动